第 4 章 · 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梳理
4.1 合同的订立
-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要约撤回与撤销: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撤销须在承诺发出前到达(不得撤销的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
-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点;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4.2 合同的效力状态
| 状态 | 情形 | 后果 |
|---|---|---|
| 有效 | 主体合格、意思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 依法履行 |
| 无效 |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自始无效、不产生效力;已履行部分返还/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由受损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 效力待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 经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
撤销权消灭: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为 90 日)未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
4.3 违约责任
-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只能择一主张;
- 免责: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
- 违约金:约定过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 减损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4.4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则
- 无效情形: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 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逾期不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按现行司法解释,一般为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算,具体以司法解释为准);
- 垫资: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垫资利息按约定,无约定不予支持(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
- 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实际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仍由承包人负责)。
4.5 劳动合同
订立
- 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
- 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 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1 个月 |
| 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2 个月 |
|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 | 6 个月 |
| 不满 3 个月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 10 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与经济补偿
- 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试用期内提前 3 日);
- 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无需补偿):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而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裁员;合同期满终止(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同等条件)等;
-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计;不满 6 个月支付 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计且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工伤
- 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中受伤等;
-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 1 年内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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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四象限
“有效照履行;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由受害方请求;效力待定等追认。”
试用期数字链
“三(月)一、一(年)二、三(年)六;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
记法:合同期限分三档,试用期分别是 1、2、6 个月。
经济补偿"一、半、三、十二"
- 每满 1 年 1 个月工资;
- 不满 6 个月 半个月;
- 高于社平工资 3 倍按 3 倍计;
- 年限最高 12 年。
期限速查
| 事项 | 期限 |
|---|---|
| 书面劳动合同 | 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 |
| 劳动者辞职通知 | 提前 30 日(试用期 3 日) |
| 撤销权行使 |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 |
| 普通诉讼时效 | 3 年 |
|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 | 30 日 |
|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方) | 1 年 |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 | 一般 18 个月(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 |
🔍 深度精讲
深讲 1: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即可折价补偿"的理由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等于"白干"。立法在处理上区分了合同效力与成果价值:
- 合同无效是因为主体资格或程序违法(无资质、未招标),但这与已完工程的实际价值无关;
- 若工程质量合格(经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投入的劳动与材料已物化为有价值的工程,法律允许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避免发包人不当得利;
- 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案例答法:先判断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再判断工程质量,最后得出结论(能否折价补偿、由谁担修复费用)。
深讲 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三条差别"
| 比较项 | 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
| 违法程度 | 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 意思表示不真实(误解、欺诈、胁迫等) |
| 主张主体 | 任何利害关系人及法院可主动认定 | 仅受损害方可请求 |
| 时间限制 | 无时效限制 | 有除斥期间(1 年 / 90 日) |
| 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 |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未撤销则继续有效 |
关键结论: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就有效",因此当事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将丧失救济机会——这是考试高频陷阱。
深讲 3:工伤认定中"48 小时"与"上下班途中"的边界
- 48 小时起算点: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而非发病时间或送医时间;
- 上下班途中:限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内,且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认定为工伤;
- 举证责任: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易错提醒
- 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即有效",与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结论不同;
- 撤销权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与诉讼时效 3 年区分;
-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择一;
-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试用期上限按合同期限三档取 1/2/6 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 经济补偿的"3 倍 + 最高 12 年"是同时适用的两个限制;
- 工伤认定申请对用人单位是 30 日,对职工方是 1 年,顺序不要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