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 合同:效力、履行与担保

📖 经济法·考点精讲约 1568 字🎯 配套练习:CPA·合同法

与法考的衔接:本章内容与 法考·民法 高度重叠(民法典合同编),备考可对照阅读;CPA 经济法侧重"商业场景",法考侧重"法律理论"——知识互通,考点侧重不同。

考点梳理

1.1 合同效力谱系(与法考一致)

类型典型情形效果
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虚假意思表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可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权人主张后自始无效;除斥期间:重大误解 90 日,其余 1 年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无权代理追认有效,拒绝无效

记忆锚:“无效天生气,可撤看人行,待定等追认”——与法考完全一致。

1.2 履行抗辩权(三大)

抗辩权适用情形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对方未履行前可拒绝临时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应先履行方未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信誉)中止 + 通知;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合理期限未恢复→解除

记忆锚:“谁先干谁吃亏,给先干的不安抗辩”——与法考一致。

1.3 违约责任(违约金 + 定金)

  •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违约即担责(不可抗力等除外);
  • 违约金调整:过分高于损失(司法实践 30% 为参考线,以裁判为准)可调减;低于损失可调增;
  • 定金罚则:
    • 交付方违约 → 无权请求返还;
    • 收受方违约 → 双倍返还;
    • 定金 ≤ 主合同标的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守约方择一;
  • 赔偿范围: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可预见规则: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记忆锚:“二成封顶,双倍罚则,与违约择一”——与法考一致。

1.4 担保四件套(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类型设立要件登记/交付效力
抵押(不动产)书面合同 + 登记登记生效(未登记 = 抵押权未设立)
抵押(动产)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动产)交付质物交付生效
质押(权利)权利凭证交付 / 登记交付/登记生效
留置合法占有 + 债权到期 + 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法定担保物权
保证保证合同(一般保证 vs 连带保证)从合同,随主合同有效

保证方式辨析(高频):

  • 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告债务人,执行不了才能找保证人);
  •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直接找保证人(不用先告债务人);
  • 约定不明:民法典后推定为一般保证(注意:担保法时代推定连带,民法典改了——高频陷阱);
  • 保证期间:约定优先;未约定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6 个月。

1.5 担保物权顺位(抵押)

  • 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 均登记:按登记先后;
  •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 记忆:“登记先,未登记按比例”。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效力:“无效天生气,可撤看人行,待定等追认”;
  • 抗辩:“同时互相当,先违约者扛,先干看不安”;
  • 担保设立:“不动产登生效,动产登对抗,质押看交付,留置天然有”;
  • 保证:“约定不明一般保,先诉抗辩是护盾”。

场景锚点

  • 一般保证想象"保证人是"第二道防线"":债权人必须先告主债务人,法院执行了还是没钱,才能找保证人——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不是"连带的就随便告"。

⚠️ 易错提醒

  • 约定不明推定一般保证(民法典新规则)——担保法时代推定连带,别记混;
  •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 抵押权未设立(不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根本没设立);
  • 动产抵押未登记 = 设立了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设立,只是效力弱);
  • 留置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企业间留置可以例外(不需要同一法律关系);
  •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才生效,签了没付 = 定金条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