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梳理
2.1 双务合同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
| 抗辩权 | 适用情形 | 效果 |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无先后顺序,对方未履行前可拒绝 | 临时抗辩(不是解除合同) |
| 先履行抗辩权 | 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 | 后履行方可拒绝 |
| 不安抗辩权 | 应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 | 中止履行 + 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继续履行;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可解除 |
记忆:“谁先干谁吃亏,所以给先干的人不安抗辩”。
2.2 合同保全(债权人保护两板斧)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以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 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 → 可请求法院撤销;
- 无偿行为:不需要受让人恶意;
- 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 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自行为发生起 5 年。
2.3 违约责任
-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为主——只要违约且无免责事由即担责(不可抗力等除外);
-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调整: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司法实践常以损失的 30% 为参考线,以裁判为准)可请求调减;低于损失可请求调增;
- 定金罚则:交付定金方违约 → 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 → 双倍返还;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守约方择一主张。
2.4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 类型 | 设立要件 | 登记效力 |
|---|
| 抵押(不动产) | 书面合同 + 登记设立 | 登记生效(房屋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
| 抵押(动产) | 合同生效即设立 | 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质押 | 交付质物(动产)/ 权利凭证或登记(权利质押) | 交付/登记生效 |
| 留置 | 债权人合法占有 + 债权到期 + 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 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约定 |
- 抵押权顺位: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均登记的按登记先后;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 记忆:“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三大抗辩:“同时互相当,先违约者扛,先干看不安”;
- 定金:“二成封顶,双倍罚则,与违约择一”;
- 担保设立:“不动产登生效,动产登对抗,质押看交付,留置天然有”。
场景锚点
- 不安抗辩想象"先发货的钱货两空":你是先供货方,发现对方欠了一屁股债还要转移设备——先停货、再通知、再等担保,三步走完才能解除,直接不供货=你违约。
⚠️ 易错提醒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中止而非解除,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中止本身构成违约;
-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是替债务人收全部账;
-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企业之间留置可以例外(不需要同一法律关系);
-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才生效,签了合同没付定金=定金条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