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 破产法核心与证券发行
考点梳理
4.1 破产申请与受理(“2 主体 + 1 标准”)
| 主体 | 条件 |
|---|---|
| 债务人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 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这个) |
受理效果:法院受理 → 个别清偿无效、保全解除、执行中止、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利息停止计算。
铁律:“受理后,谁也别想单独去讨债”(“个别清偿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
4.2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3 要点”)
| 要点 | 内容 |
|---|---|
| 申报期限 | 法院确定,不少于 30 日、最长 3 个月 |
| 未申报 | 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和解/重整中另有规定) |
| 债权人会议 |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决议按债权额过半 + 人数过半(“双过半”) |
4.3 三种程序(“重整 / 和解 / 清算”)
| 程序 | 目的 | 特点 |
|---|---|---|
| 重整 | 挽救企业(继续经营) | 有重整计划,强制批准(“cram down”);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 |
| 和解 | 债务人与债权人妥协 | 和解协议约束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 |
| 清算 | 彻底了结 | 变价分配,企业注销 |
清偿顺序(“必背”):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社保/补偿)
→ 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记忆锚:“费共 → 职工 → 税 → 普通”(“先保生存,再保民生,再保国家,最后普通”)。
4.4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高频主观题”)
| 行为 | 时间 | 效果 |
|---|---|---|
| 受理前 1 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对无担保债务设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 1 年 | 管理人可请求撤销 |
| 受理前 6 个月内:已知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 6 月 | 可撤销(“个别清偿”) |
| 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 不受时间限制 | 无效(自始无效) |
核心区分:“个别清偿在受理前 6 个月内 + 已知资不抵债 = 可撤销”(“目的是公平清偿”)。
4.5 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注册制”)
- 注册制: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实质判断交给市场”);
-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重大事件临时披露”;
- 投资者保护: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先行赔付。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受理:“债权人只要证明’还不上’;受理后个别清偿统统无效”;
- 会议:“双过半(人数 + 债权额)”;
- 顺序:“费共职工税普通”;
- 撤销:“一年无偿低价担保,六月个别清偿;恶意转移自始无效”;
- 证券:“注册制看披露,信息披露是核心”。
场景锚点
- 破产清算想象"“拆公司分家产”":你不是股东(不偏心),你是"公平分配的"——“先付拆家产本身的费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再还欠员工的工资社保(民生)→ 再补欠国家的税 → 最后剩下的才分给普通债权人”——“受理那一刻,所有’私下找老板要钱’的个别清偿都作废,大家一起排队”。
⚠️ 易错提醒
- 债权人申请"只需证明不能清偿":“不要求债权人证明资不抵债”(“举证更轻”);
- 重整"担保权暂停":“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人不能直接拿担保物”(“给企业续命机会”);
- 和解协议约束范围:“只约束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未申报的不受约束);
- 撤销权 1 年 vs 6 个月:“个别清偿是 6 个月 + 已知资不抵债”(别和 1 年混);
- 注册制"不是不审":“是审核标准从’实质判断’转向’披露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