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 合同价款调整与结算
考点梳理
3.1 合同价款调整的五大情形(必背)
| 情形 | 触发原因 | 调整思路 | 关键动作 |
|---|---|---|---|
| 工程变更 | 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新增或取消工作 | 按变更程序确认后调整工程量与单价 | 书面变更指令 + 及时计价 |
| 物价波动 |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跌 | 按合同约定的调值公式或按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 明确基准日与风险幅度 |
| 法规变化 | 基准日后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费用增减 | 按合同约定分担或调整 | 关注基准日这个分界点 |
| 工程量偏差 | 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规定幅度 | 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按规则调整 | 记住幅度界限(常见口径 ±15%,以现行规范为准) |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非己方原因造成损失或额外工作 | 按合同与证据计算工期与费用 | 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并留痕 |
记忆锚:“变调签索偏”——变更、调价(物价)、签证、索赔、偏差。这五类情形各有程序、各有时限、各有计算公式。
3.2 物价波动的调整方法
方法一:价格调整公式(调值公式)
P = P₀ × [ a₀ + a₁·(A/A₀) + a₂·(B/B₀) + a₃·(C/C₀) + … ]
P —— 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或需调整部分)
P₀ —— 基准日的合同价款(或需调整部分)
a₀ —— 不调值部分(固定系数)的权重
a₁,a₂,a₃… —— 各可调因子(人工、材料、机械等)的权重,Σ 权重 = 1
A,A₀ 等 —— 现行价格指数 / 基准日价格指数
方法二:按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材料价差 = 实际采购价(或信息价) − 合同约定基准价
只对超出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进行调整(风险幅度以合同约定为准)
两个关键点:① 权重之和为 1(含不调值部分);② 只调整超出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风险幅度内的涨跌由承包人承担(以合同约定为准)。
3.3 工程量偏差的调整
调整逻辑(常见口径,以现行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准)
| 偏差情况 | 调整方向 |
|---|---|
| 实际工程量 增加超过规定幅度 | 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适当调低 |
| 实际工程量 减少超过规定幅度 | 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适当调高 |
原理:工程量偏差改变了单位工程量的固定费用分摊
→ 量增加,承包人固定费用被摊薄,超出部分应调低单价
→ 量减少,承包人固定费用摊到更少的量上,剩余部分应调高单价
常见幅度口径为 ±15%(清单计价规范长期沿用的口径),具体幅度与调整方法以现行计价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准——答题时写明依据比死记数字更稳。
3.4 进度款、质量保证金与竣工结算
进度款支付
| 要点 | 说明 |
|---|---|
| 支付周期 | 按合同约定的周期(如按月)申报与审核 |
| 申报内容 | 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证明、相应价款 |
| 支付比例 | 按合同约定(以合同与现行规定为准) |
| 预付款 | 按约定支付与抵扣(抵扣方式与起扣点以合同约定为准) |
质量保证金
- 按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 预留比例与返还期限以现行规定与合同约定为准;
- 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按规定返还。
竣工结算流程
承包人编制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附完整资料)
↓
发包人(或受托造价咨询人)审核 → 提出审核意见
↓
双方核对、协商 → 达成一致 → 签署结算文件
↓
按约定支付结算款 → 进入缺陷责任期
结算审核的重点(也是审计最常扣减的地方)
| 审核重点 | 常见问题 |
|---|---|
| 工程量 | 计量规则用错、扣减关系算错、重复计算 |
| 综合单价 | 组价依据不足、换算错误、与清单特征不符 |
| 变更与签证 | 无书面依据、程序不全、超出合同范围 |
| 索赔 | 超时限、责任归属判断错误、证据不足 |
| 取费与税金 | 费率套用错误、基数错误、不可竞争费用被压低 |
| 材料价差 | 风险幅度未扣除、基准价与信息价混用 |
3.5 竣工决算
| 概念 | 范围 | 作用 |
|---|---|---|
| 竣工结算 | 承发包之间的工程价款结清 | 确定实际工程价款 |
| 竣工决算 | 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的全部实际建设费用 | 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
竣工决算的组成(一般口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 工程造价对比分析资料等(以现行规定为准)。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五大调整情形:“变调签索偏”——变更、调价、签证、索赔、偏差;
- 调值公式:“权重和为一,只调超幅度”;
- 偏差调整方向:“量增超幅,超出部分调低;量减超幅,剩余部分调高”;
- 常见幅度:"±15%"(以现行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准);
- 进度款三件套:“量、质、款”——已完工程量、质量证明、相应价款;
- 结算审核六查:“量、价、变签、索赔、取费、价差”;
- 结算与决算:“结算结价款,决算核投资”。
场景锚点
| 场景 | 该想到的考点 |
|---|---|
| 钢筋价格半年涨了不少,乙方要求调价 | 物价波动:看合同是调值公式还是按造价信息调差额,并扣除约定风险幅度 |
| 实际挖方量比清单多了 30% | 工程量偏差:超出规定幅度的部分综合单价调低(常见幅度 ±15%,以现行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准) |
| 现场多干了一段挡墙,施工前只有口头指令 | ⚠️ 变更/签证必须书面;口头指令的价款主张风险极大,应补办且尽量事前留痕 |
| 审计提出审减 20%,乙方不服 | 逐条对照工程量、综合单价、变更签证、索赔、取费六项,区分规则差异 / 依据缺失 / 计算错误 |
| 甲方问"缺陷责任期的钱什么时候退" |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按规定返还(以现行规定与合同约定为准) |
| 结算和决算的数字不一致 | 正常:结算 = 工程价款;决算 = 全部建设费用(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有人提议"用调值公式算一下,但权重随便填" | ⚠️ 权重之和必须为 1,且权重要与合同约定和实际构成相符 |
⚠️ 易错提醒
- 错误认知:物价涨了就该全额补偿。纠正:只调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风险幅度内的涨跌由承包人承担(以合同约定为准)。
- 错误认知:调值公式里的权重可以随便取,加起来不必等于 1。纠正:各可调因子权重与不调值部分权重之和必须等于 1;权重取值应与合同约定及费用构成相符。
- 错误认知:工程量增加时综合单价应调高(因为干得多)。纠正:方向常记反——工程量增加超过幅度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适当调低(固定费用被摊薄);减少超过幅度时,剩余部分调高。
- 错误认知:变更和签证只要有事实就能结算;索赔时限可以"事后补"。纠正:变更与签证必须走书面程序;无书面依据、程序不全的变更和签证在结算审核中极易被扣减。;索赔有约定时限(常见口径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超时限可能丧失索赔权利(以合同约定与示范文本为准)。
- 错误认知:材料价差直接用"实际价 − 信息价"。纠正:应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为基准,并扣除约定风险幅度;基准价、信息价与市场价的适用口径以合同约定与现行规定为准。
- 错误认知:结算审减就是审计在压价,可以直接对抗。纠正:应逐条对照规则与依据分类回应——规则差异用规范条文谈,依据缺失补资料,计算错误认账整改;用证据说话比情绪对抗有效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