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 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

📖 《经济法》考点精讲约 2054 字🎯 配套练习:经济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

考点梳理

1.1 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

维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一般由一定人数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以现行公司法为准)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以现行公司法为准)
股权/股份形式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受限股票,股份转让相对自由
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公开相对封闭相对公开(上市公司另有披露义务)
典型场景中小企业拟上市、公众公司

1.2 出资规则

项目要点
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
不得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以现行公司法与登记规定为准)
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得高估或低估
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足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设立时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以现行公司法为准)
抽逃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需返还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组织机构与决议规则

机构主要职权
股东会 / 股东大会决定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财务预算与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检查财务、监督董事与高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
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决议表决(具体比例以现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为准):

  • 普通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一般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记忆锚:「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一般事项过半数」。

1.4 股权转让

情形规则要点
股东之间转让一般可自由转让(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一般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以现行公司法为准)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董监高等持股转让有期限与比例限制(以现行公司法为准)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违规担保、自我交易(未经程序);
  • 勤勉义务:应尽到管理者应有的注意;
  • 违反后果: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责。

1.6 合伙企业:普通 vs 有限

维度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类型全部为普通合伙人(GP)至少 1 个 GP + 至少 1 个 LP(人数以法律为准)
责任形式全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事务执行全体共同执行或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仅 GP 执行事务,LP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LP 的限制—LP 不得以劳务出资;若 LP 越权执行事务致第三人信赖,可能承担与 GP 相同的责任
出资可用劳务出资GP 可用劳务出资,LP 不可(以合伙企业法为准)
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以法律为准)

入伙与退伙:

  • 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 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 当然退伙/除名: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处理。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决议:「改章增减并分解,三分之二才通过」;
  • 出资禁区:「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担保物」(公司股东不得用于出资);
  • 合伙责任:「GP 无限连带,LP 出资为限」;
  • GP vs LP:「GP 管事担无限,LP 出钱不理事」;
  • 转让:「内部自由外部受限,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场景锚点

场景你要做的判断
股东想用「自己的名气」出资不得以姓名、信用、劳务出资(公司)
公司要修改章程属特别决议,一般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大股东要卖股权给外人看章程约定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的 LP 想参与管理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可能承担 GP 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需走特别决议 + 法定程序(含债权人保护)

⚠️ 易错提醒

  • 错误认知:公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纠正: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出资;劳务出资只适用于普通合伙人。
  • 错误认知:股东会所有决议都只需过半数。纠正: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属特别决议,一般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 错误认知: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纠正:一般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以现行公司法与章程为准)。
  • 错误认知:有限合伙人可以随便代表企业签合同。纠正:LP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越权致第三人信赖可能承担与 GP 相同责任。
  • 错误认知:退伙后就与合伙债务无关。纠正: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错误认知: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纠正: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以现行公司法为准),弥补亏损应按法定顺序使用当年利润、法定/任意公积金等。

⚠️ 本章条文比例、人数与期限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与当年度教材为准;公司法近年有修订,务必用新版教材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