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 合同法与物权

📖 《经济法》考点精讲约 1895 字🎯 配套练习:经济法·合同法与物权

考点梳理

2.1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

概念判断要点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属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一般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承诺前可撤销,但有例外(如确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已合理准备履行)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一般即合同成立
承诺迟到 / 逾期超过承诺期限到达,一般视为新要约(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记忆锚:「具体确定是要约,招股招标是邀请」。

2.2 合同效力

类型常见情形
有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可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以民法典规定为准);未撤销前合同有效。

2.3 合同履行与保全

制度要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时,对方未履行可拒绝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可拒绝
不安抗辩权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履行并通知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2.4 违约责任与定金

项目要点
违约形态预期违约(明示/默示)、实际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
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违约 → 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 → 双倍返还
定金 vs 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选择其一(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定金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法定比例(具体比例以法律规定为准)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2.5 典型合同要点

合同关键考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交付时转移,另有约定除外)、检验期间、瑕疵担保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限制、买卖不破租赁、转租需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借款合同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禁止高利放贷(以法律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按一般保证(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承揽 / 建设工程合同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6 物权与担保

维度抵押质押
是否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转移占有
标的不动产、动产(可抵押财产范围内)动产、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
生效要件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一般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交付生效;权利质押一般登记或交付生效
典型场景房产抵押贷款、设备抵押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

其他担保要点:

  • 留置: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留置并优先受偿(如修理费、保管费);
  • 保证 vs 物的担保:担保方式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实现顺序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物权变动:不动产一般登记生效,动产一般交付生效。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要约 / 邀请:「招股招标拍卖广告,都是要约邀请」;
  • 可撤销四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抗辩权:「同时履行看双方,先履行看先后,不安抗辩怕对方跑」;
  • 定金:「给付方不退,收受方双赔」;
  • 抵押 vs 质押:「抵押不交物,质押交到手」;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场景锚点

场景你要做的判断
公司发招标公告一般属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签合同后发现对方欺诈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可撤销合同)
对方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
收了定金后自己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公司用股权融资担保权利质押(需依法登记)
承租的门面被房东卖掉买卖不破租赁,可继续承租

⚠️ 易错提醒

  • 错误认知:商业广告一律是要约。纠正:商业广告一般属要约邀请;只有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约束时才可能构成要约。
  • 错误认知: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纠正: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由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 错误认知: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纠正:一般择一适用,当事人可选择定金罚则或违约金(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错误认知:抵押也要把物交给债权人。纠正: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才转移占有;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
  • 错误认知:动产抵押不登记也完全无效。纠正:动产抵押一般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错误认知:保证责任一律是连带责任。纠正: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以民法典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