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梳理
2.1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
| 概念 | 判断要点 |
|---|
| 要约 |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 |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属要约邀请) |
| 要约生效 | 一般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 要约撤回 | 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要约撤销 | 承诺前可撤销,但有例外(如确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已合理准备履行) |
| 承诺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一般即合同成立 |
| 承诺迟到 / 逾期 |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一般视为新要约(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记忆锚:「具体确定是要约,招股招标是邀请」。
2.2 合同效力
| 类型 | 常见情形 |
|---|
| 有效 | 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
| 无效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
| 效力待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以民法典规定为准);未撤销前合同有效。
2.3 合同履行与保全
| 制度 | 要点 |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无先后履行顺序时,对方未履行可拒绝自己的履行 |
| 先履行抗辩权 | 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可拒绝 |
| 不安抗辩权 | 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履行并通知 |
| 代位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
| 撤销权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
2.4 违约责任与定金
| 项目 | 要点 |
|---|
| 违约形态 | 预期违约(明示/默示)、实际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 |
| 责任形式 |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 定金罚则 | 给付定金方违约 → 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 → 双倍返还 |
| 定金 vs 违约金 | 一般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选择其一(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 定金数额限制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法定比例(具体比例以法律规定为准) |
| 不可抗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
2.5 典型合同要点
| 合同 | 关键考点 |
|---|
| 买卖合同 | 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交付时转移,另有约定除外)、检验期间、瑕疵担保 |
| 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限制、买卖不破租赁、转租需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 借款合同 |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禁止高利放贷(以法律规定为准) |
| 保证合同 |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按一般保证(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 承揽 / 建设工程合同 |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2.6 物权与担保
| 维度 | 抵押 | 质押 |
|---|
| 是否转移占有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 标的 | 不动产、动产(可抵押财产范围内) | 动产、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 |
| 生效要件 |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一般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交付生效;权利质押一般登记或交付生效 |
| 典型场景 | 房产抵押贷款、设备抵押 | 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 |
其他担保要点:
- 留置: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留置并优先受偿(如修理费、保管费);
- 保证 vs 物的担保:担保方式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实现顺序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物权变动:不动产一般登记生效,动产一般交付生效。
🧠 记忆工具箱
口诀速记
- 要约 / 邀请:「招股招标拍卖广告,都是要约邀请」;
- 可撤销四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抗辩权:「同时履行看双方,先履行看先后,不安抗辩怕对方跑」;
- 定金:「给付方不退,收受方双赔」;
- 抵押 vs 质押:「抵押不交物,质押交到手」;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场景锚点
| 场景 | 你要做的判断 |
|---|
| 公司发招标公告 | 一般属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
| 签合同后发现对方欺诈 | 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可撤销合同) |
| 对方经营状况急剧恶化 | 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 |
| 收了定金后自己违约 | 双倍返还定金 |
| 公司用股权融资担保 | 权利质押(需依法登记) |
| 承租的门面被房东卖掉 | 买卖不破租赁,可继续承租 |
⚠️ 易错提醒
- 错误认知:商业广告一律是要约。纠正:商业广告一般属要约邀请;只有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约束时才可能构成要约。
- 错误认知: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纠正: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由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 错误认知: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纠正:一般择一适用,当事人可选择定金罚则或违约金(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 错误认知:抵押也要把物交给债权人。纠正: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才转移占有;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
- 错误认知:动产抵押不登记也完全无效。纠正:动产抵押一般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错误认知:保证责任一律是连带责任。纠正: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以民法典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