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 合同管理与风险管理
考点梳理
4.1 合同体系与合同类型
一个项目的合同体系: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监理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
| 合同类型(按计价方式) | 特点 | 风险归属 |
|---|---|---|
| 总价合同 | 总价相对固定 | 承包方风险大;工程量变化风险多由承包方承担 |
| 单价合同 | 按实计量×单价 | 双方风险较均衡(工程量风险由发包方担)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成本实报+酬金 | 发包方风险大,适用于紧急或新型工程 |
4.2 施工合同双方主要义务(监理审查要点)
| 发包方 | 承包方 |
|---|---|
| 提供施工场地与地下管线资料、办理许可与批准、提供设计图纸、按时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 | 按图与规范施工、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遵守安全与环保规定、接受监理监督、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履行保修义务 |
监理的审查重点:分包是否合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材料是否报验、工序是否报验、变更是否按程序。
4.3 监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 委托方(建设单位) | 监理方 |
|---|---|
| 提供资料与工作条件、按约定支付监理费、授权总监行使职权、不随意干涉正常监理工作 | 按合同配备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与细则、履行三控与安全管理职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与被监理方有利害关系、对自身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
4.4 工程变更
变更权:一般由**建设单位(或经授权的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处理变更的程序(答题链):
- 审查变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否必要、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
- 审核变更费用与工期影响(工程量、单价、措施费、工期);
- 报建设单位批准;
- 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 记录与签认(作为结算依据)。
4.5 索赔的审查与处理(监理核心工作)
索赔成立三条件:① 事件责任非被索赔方;② 造成实际损失或工期影响;③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并附证据。
监理审查索赔的六个步骤:
- 审查索赔意向与报告是否在时限内(一般为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提出意向);
- 审查责任归属(发包方/承包方/不可抗力/第三方);
- 审查事实与证据(现场记录、签证、影像、会议纪要、监理日志);
- 审查工期索赔(是否在关键线路上、是否超过总时差);
- 审查费用索赔(人工窝工按约定单价、自有机械按不变费用、租赁按租赁费、材料保管与退货损失、措施费;利润一般在发包方违约时方可主张);
- 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监理没有最终批准权,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
不可抗力费用分担(高频):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现场的材料与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由承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6 合同争议解决
方式:协商 → 调解 → 仲裁或诉讼(有仲裁协议则仲裁,一裁终局;无协议则可诉讼)。监理可协助调解,但无权作出裁决。
4.7 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 风险识别与应对:规避、转移(保险、分包)、减轻、接受;监理应协助建设单位识别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措施;
- 常见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现行规定与合同约定);
- 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
🧠 记忆工具箱
三种计价合同的风险归属
“总价:承包方风险大;成本加酬金:发包方风险大;单价:较均衡。”
索赔三条件
“责任非被索赔方 + 有实际损失/工期影响 + 在时限内提出并附证据。”
监理审查索赔六步
“时限 → 责任 → 证据 → 工期 → 费用 → 意见报建设单位。”
变更处理链
“审查必要性 → 审核费用与工期 → 报建设单位批准 → 指令实施 → 记录签认。”
不可抗力分担
“工程损害发包担、施工机具自承担、工期顺延、赶工费发包给。”
🔍 深度精讲
深讲 1:监理"没有最终批准权"——最容易写错的得分点
监理在投资与索赔上的权限是"审核 + 建议",不是"批准":
- 工程款支付:监理签署支付证书(按合同授权),最终支付由建设单位决定与执行;
- 工程变更费用与索赔:监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 工期顺延:同样需建设单位确认(按合同约定)。
答题提示:题目若写"监理批准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50 万元" → 标准答案是"不妥,监理应审核索赔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按合同约定),不得自行批准"。
深讲 2: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的"两个独立判断"
监理审查索赔时,工期与费用要分别判断:
| 情形 | 工期索赔 | 费用索赔 |
|---|---|---|
| 非关键工作、拖延 ≤ 总时差 | 不成立(不影响总工期) | 可成立(有实际停工损失且责任在对方) |
| 非关键工作、拖延 > 总时差 | 成立,天数 = 拖延天数 − 总时差 | 可成立 |
| 关键工作受影响 | 成立(拖延天数) | 可成立 |
| 不可抗力 | 顺延 | 按分担规则(工程损害发包担,施工机具自担),利润不成立 |
| 承包方自身原因 | 不成立 | 不成立 |
答题要点:写出"先看责任、再看总时差、最后分别给出工期与费用结论",并附计算式。
深讲 3:合同争议与"监理协助调解"的边界
- 监理可以主持或参与调解(依据合同与事实,制作会议纪要);
- 但监理无权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不成,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解决;
- 若合同约定仲裁,则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
- 监理在争议期间应继续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另有约定),不得因争议停止必要的质量安全监督。
⚠️ 易错提醒
- 监理无权批准索赔与变更费用,只能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
- 索赔时限(一般为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提出意向)是审查第一步,超期可能丧失权利;
- 不可抗力不索赔利润;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 有仲裁协议时不得直接起诉(一裁终局);
- 监理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独立性)。